1.制订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
2.按规定权限负责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规模调整的审定;
3.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4.负责医疗机构、卫技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
5.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6.负责医疗救护、献血与输血、征兵与招生健康体检等的管理工作;
7.负责医疗机构内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保管、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工作;
9.指导、管理全县医学教育工作;
10.负责全县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科技信息、科技成果与推广的管理工作;
11.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妇幼保健等工作;
12.负责城乡基层卫生网络、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3.组织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措施和技术标准;
14.依法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