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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中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9-12-31]  作者:          来源: 宁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查看: 797

宁海县中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中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象(以下简称中途参合对象)的管理,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途参合对象,是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年度缴费期限后新获得本县户籍的复退军人、新出生婴幼儿、毕业返乡的学生、外地婚嫁迁入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上述对象要求参加新农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获得本县户籍30天内;

    (二)其家庭成员已经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第三条  中途参加新农合程序:

    (一)中途参合对象填写《宁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途参加对象登记表》,并随带本人身份证、本县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和乡镇(街道)进行逐级申请。

    (二)经村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乡镇(街道)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在审核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医保卡。

    第四条 中途参合对象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当年度家庭成员相同,个人缴费资金在当月内由乡镇、街道上缴县财政专户,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则在年度末统一结算。

    第五条 中途参合人员享受待遇时间则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的次月起到本次参加新农合的年度末。享受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20091231144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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